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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农村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2)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户;

  (3)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县(市)区政府规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困难群众。

  (六)持有城镇非农业户口,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特困居民大病救助的城镇低保户。

  (七)县(市)区政府规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城镇贫困居民。

  三、医疗救助的内容及标准

  (八)农村医疗救助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为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需本人申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九)救助对象患下列疾病时,可申请医疗救助: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2、各种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

  4、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5、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

  6、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的;

  7、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8、县(市)区政府确定需要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保险赔付、社会捐赠部分)的40%予以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5000元。

  对不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办法予以适当救助。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十一)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户籍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城镇低保户提供《城镇低保证》)、县(市)区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医疗收费发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证明、保险理赔证明、社会捐助情况证明等;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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