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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农村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农村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政发[2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锦州市农村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锦州市农村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试行)

  为帮助农村困难居民解决治病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一)农村医疗救助是政府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予以适当医疗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各地要在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2005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都要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05年3月底前,在全市普遍建立并实施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农村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医疗救助对象

  (五)在农村居住的如下人员:

  (1)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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