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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第三道橡胶坝及东湖森林公园有关事项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第三道橡胶坝及东湖森林公园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解决我市小凌河、女儿河附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建设第三道橡胶坝及东湖森林公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小凌河以南地区(东起百股大桥、西至光彩市场、南起南广路、北至小凌河南岸,下同)的国有土地使用人、集体土地承包人,应当保持土地使用现状。
  二、在小凌河以南地区停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上述确定的范围内停办房屋建设批件、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严禁在小凌河以南地区倾倒垃圾、栽植树木、人为造地;严禁非法转包、出租、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行为、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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