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有关单位、业务部门调阅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材料,组织草拟行政复议答复意见、行政诉讼答辩意见,并经本机关批准后提交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三)办理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的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案件统计、备案;
(五)定期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状况分析报告。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答复通知书后,应在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的,依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视为涉案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予以撤销。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在法院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行政应诉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并在提交上述材料后的一周内将应诉情况向区政府法制办予以备案。收到法院出庭传票后,应做好出庭应诉准备。
第六条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自行办理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务。本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具体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项。本机关无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务的,可向区政府法制办申请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的公职律师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服务;公职律师无法满足需要的,可委托社会律师承办。
第七条 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区政府法制办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代表区政府或由区政府授权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应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应诉意见,并移交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区政府法制办应与该机关共同承办应诉事项,各自指派具体人员共同作为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做好各项应诉工作,并参加出庭应诉。
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诉工作,参照前款办理。
第八条 继续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每一年度行政领导应至少参加一次出庭应诉。
第九条 出庭应诉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应尊重他人,着装、言行、仪态须端庄得体,体现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