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组织、人事、宣传、监察、机关工委、综治、精神文明办、工会等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定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
(九)严格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或者一年内镇区发生一宗较大以上事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瞒报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对各镇区和市属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生产安全事故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十)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组织在本企业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各镇区要积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大力促进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依法依规健全落实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加强粉尘、高毒等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控制职业病发病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的条件、场所、设备设施、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依法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安监部门报告备案,定期开展演练;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调动职工依法参与、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十二)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要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实行分类分级达标管理。企业安全标准化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作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或其他机关团体对企业信用评级、授信、授荣、上市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