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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系统等构成。

  第三条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下简称“框架建设”)的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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