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潮府办〔201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
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本省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常法函〔2011〕96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5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包括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废止。各单位在开展清理工作过程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清理标准:
1、认真清理有关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规定。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在清理过程中,重点检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扩大规定。
2、认真清理有关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规定。根据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在清理过程中,重点检查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述规定相抵触。凡是与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抵触的,都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