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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


  第六条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企业要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做好接受考核的各项准备,按要求做好自评工作。

  对拒不接受或者推诿、回避考核的企业,一律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检查,视检查情况作相应处理。

  对考核组提出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企业要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第七条 列为考核对象的企业应于当年11月份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形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总结,并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被考核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自评材料须于当年12月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第八条 企业自评完成后,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安监局、市法制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组,实施组织考核。组织考核按如下程序进行:

  1、市安委办提前5日通知被考核企业;

  2、考核组听取被考核企业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企业生产或工作现场;查阅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和记录;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3、考核组根据《潮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每年考核前由市安委办负责制订并提前告知被考核企业)进行评分;

  4、考核组与被考核企业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按满分100分计,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条 企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不含90分),评定为优秀等次;80分以上(不含80分)至90分的,评定为良好等次;60分至80分的,评定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市安委办应于组织考核完成后一周内,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并进行通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企业相关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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