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影响道路建设的各类建筑物的通告
(2004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加强城市道路建设,保证城市新建、拓宽改造道路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影响道路建设的各类建筑物依法拆除。现通告如下:
一、凡影响今年新建、拓宽改造道路的各类违章建筑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由所有者自行拆除。
二、凡影响今年新建、拓宽改造道路的合法建筑物(含经过批准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后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