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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影响道路建设的各类建筑物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影响道路建设的各类建筑物的通告
(2004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加强城市道路建设,保证城市新建、拓宽改造道路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影响道路建设的各类建筑物依法拆除。现通告如下:
  一、凡影响今年新建、拓宽改造道路的各类违章建筑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由所有者自行拆除。
  二、凡影响今年新建、拓宽改造道路的合法建筑物(含经过批准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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