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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细则[失效]

  (九)宣传、文化部门的职责:
  负责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宣传报道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报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重要新闻;宣传计划生育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定期免费播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广告;禁止销售和发表宣扬胎儿性别选择的书籍和文章。
  (十)统计部门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整理和提供人口数据;核定、管理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数据进行分析;建立出生人口性别结构情况通报制度。
  (十一)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责:
  1、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个体工商业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育龄业者的孕情监测与服务工作。
  3、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体工商业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城建部门的职责:
  1、外埠建筑施工单位办理来锦的建筑施工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其与现驻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2、监督并随时掌握来锦的外埠建筑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情况,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发现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包括家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时,应当及时通知驻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
  (十三)药品监督部门的职责:
  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四)乡镇企业管理部门:
  1、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所管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指导所管企业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3、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所管企业育龄人员的孕情监测与服务工作。
  (十五)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和考评。
  2、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落实好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与优待措施,配合驻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企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依法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干部待遇等问题。
  (十六)群团组织的职责:
  积极参与、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宣传人口形势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广大育龄群众响应党和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二十七条 下岗、停薪留职、放长假、休长病假、待岗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工作单位应当与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育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工作单位应当主动与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检查其孕情后及时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不办理移交手续,其计划生育管理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育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就已经违反生育政策怀孕或者生育的,由原工作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盈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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