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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细则[失效]

  (二)负责拟定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工作。
  (三)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进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组织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四)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五)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日常性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计划、科技、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卫生、宣传、文化、统计、城建、工商管理、药品监督、乡镇企业管理等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发展计划部门的职责:
  协调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下达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制定计划生育领域中高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做好规划的协调和项目审理工作,并扶持相关高科技产业;负责安排计划生育领域基本建设专项投资和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二)科技部门的职责:
  负责指导计划生育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本级计划生育科技计划的编制,并将其纳入本级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之中;扶持重大计划生育科技攻关,指导同级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工作;支持人口科学研究,推进计划生育研究机构的改革。
  (三)公安部门的职责:
  1、办理新生婴儿落户时,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凭《落户通知单》落户;违反生育政策生育的,凭《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落户。对没有《落户通知单》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公安部门应当在落户后一周内,告知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2、在办理外地人员迁入手续时,发现违反生育政策的,应当告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在办理流动人员《暂住证》、《房屋出租许可证》时,应当查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情况查验证明》。
  4、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了解出生人口和与人口性别相关的数据资料。
  5、依法查处威胁、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及弃婴、溺婴案件。
  (四)民政部门的职责:
  1、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范社会收养工作,做好《收养证》办理中的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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