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监察、公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依法制止和挽回国有资产流失;
(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不侵犯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查处:
(一)在产权变动和资产处置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授意资产评估部门故意压低评估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超越权限,擅自处置或非法交易,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非国有企业或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在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出租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不及时足额收缴资产经营收益和上缴核定的资产占用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在处置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时,违反规定,低价或者无偿转让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六)在企业改制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过程中,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七)在行使国有股权时,不按规定委派产权代表或其委派的产权代表未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与他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或对损害国家所有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八)在企业破产、兼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量化到集体、个人头上,或组织、参与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九)未经财产占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国有资产截留或转移,使该部分资产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家财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一)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不受所有者约束,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二)在企业联营过程中,将产品转移给非国有企业或个人,转移经营利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