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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锦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
(锦政规〔199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锦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财产占用单位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财产占用单位的其他国有财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及其他相关责任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或者失职、渎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包括财产权利被侵占或转移、财产的毁损或灭失及所有者权益的损失。
  第五条 锦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各县(市)区的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本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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