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火车站、民航机场、海港、城市出入口;
3、风景区、旅游区、文物保护区;
4、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5、锦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地区。
(四)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驻军和外地驻锦单位的厂、院区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布置图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由专业主管部门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专业规划按规定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锦州市以下的其他城市总体规划时,县级市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建设部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核定;镇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计划、土地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市、县(市)人民政府可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如有下列之一重大变更的,还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报
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规划期限变更;
(二)城市性质有重大变化;
(三)城市人口或用地规模发生重大变更;
(四)城市主要发展方向改变;
(五)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居住区、公园、绿地改变使用性质;
(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布局有重大变更。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调整或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在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先由审批机关所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
第十六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将批准的城市规划以多种形式向市民公布。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期分批选定位置和范围,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