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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编制锦州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进行。编制县级市、镇城市规划一般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任务、内容、深度要求,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锦州市、县级市的总体规划分别由锦州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锦州市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县级市的详细规划分别由锦州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沟帮子、大虎山等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该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它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相应的城市测绘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资料,以及城市经济、社会、自然环境、建设条件等历史和现状资料。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勘察与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勘察与测绘成果的质量符合编制与实施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 需要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任务。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锦州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总体规划由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沟帮子、大虎山等重点镇总体规划报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锦州市的分区规划由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级市、镇详细规划分别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锦州市的详细规划由锦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下列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1、行政办公、商业、金融、外贸、科学教育、 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群及主要广场、街道、街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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