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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锦政规[199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锦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锦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县级市、镇的规划区,分别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坚持旧区改造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科学地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合理利用土地,保护文物古迹和地方风貌,保持城市的生态平衡。

  第五条 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或专设机构管理城市规划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规划管理情况。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遵守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市、县(市)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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