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内对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进行治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损害城市道路的问题,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辽宁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内对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进行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下列超限超载的货运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使、停放;
(一)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 吨的;
(二)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 吨的(双联轴按照二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
(三)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 吨的;
(四)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 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 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货物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二、凡超限超载的货运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使、停放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超限超载10%以内的(含10%)处以200 元的罚款;
(二)超限超载10%――30%的(含30%),处以500元的罚款;
(三)超限超载30%――50%的(含50%),处以1000 元的罚款;
(四)超限超载50%以上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超限超载30%以上,除罚款外,必须卸载货物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