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建设标准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活动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09〕53号),为提高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建设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场所建设标准化、政务办理规范化、服务方式人性化、管理监督制度化的目标,切实使创建活动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全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建设标准。
一、服务设施完备
1、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市(州)级应在8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级应在200平方米以上,乡镇(街道)、社区不做明确规定。
2、办公场所宽敞明亮、环境优美、干净整洁;办公桌椅新旧适度、整齐统一、摆放有序;文件柜、衣柜、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等办公用品配备齐全。
3、办事窗口设置科学合理,便于工作、方便群众;窗口标识美观醒目,形状、图案、文字规范统一。
4、设有便民服务区,配有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信息查询设施;置备饮水机、休息座椅、办公桌、笔墨、报刊、宣传资料等物品。
5、服务大厅张贴禁烟标识,禁止吸烟;服务区设有洗手间、垃圾桶、痰盂等卫生设施。
二、依法行政严格
1、认真贯彻执行行政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党纪、政纪,所属人员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和案件发生。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无不作为、乱作为和以权谋私等现象。
3、坚持以人为本,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实行违法提示、执法行动报批和首检免罚等制度,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软环境。
4、建立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自觉维护服务对象权益,积极主动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5、法制意识强,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办事顺畅。
三、办事公开透明
1、公开办事窗口服务内容、岗位职能和工作人员姓名。
2、公开办事流程,做到服务事项名称、办理程序、前提条件、申报材料、审批和收费依据、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