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允许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金)延用原企业注册资金数额。在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改制文件中明确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可按改制前企业注册资金核定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金)。
八、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在工商部门与银行建立入资核查系统的前提下,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可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等文件,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
九、放宽改制企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期限。改制企业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对逾期未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的,可向企业下发通知书,督促其在3个月内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不予经济处罚;对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放宽公司经营条件。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的内资有限公司,可开展商业批发业务,经营范围核定为“商品销售”;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的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内资有限公司,可开展与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相关商品的零售业务。
十一、放宽对内资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方式。经企业申请并承诺,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行业和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及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项目的,可核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十二、试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但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投资项目,经投资人申请,可核发经营范围标注“筹建”字样的营业执照,确定其法人资格。待企业完备相关审批手续、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后,再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对因改组或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停止经营的企业,经申请,可保留其法人资格,取消其经营资格,原经营范围删除,在营业执照上标注“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
十三、试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经当地政府批准,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可由工商部门牵头,书面告知企业相关法规政策,在审批机关依据企业依法经营书面承诺先行核发许可证后,予以核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