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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意见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意见的决定
(锦政发[2004]25号)


  《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意见》业经2004年市政府第5次市长办公例会通过,现决定向社会进行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意见

  为优化投资创业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对投资主体的限制。除国家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专项规定不准投资的人员外,允许其他在职人员出资办企业,经申请人承诺,不再审查出资人身份。
  二、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行业外,一般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均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
  三、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国外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参与企业改制,职工持股人数超过50人的,可以推选股东代表的方式入股。
  四、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允许中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对有外商投资的企业,可放宽投资比例的限制,均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五、放宽对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以知名企业字号或“老字号”和科技、管理人员以技术股、管理股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只要当事人相互约定,其比例可达到20%。
  六、放宽对出资和投资比例的限制。以国家驰名商标出资的,其比例可达到35%;以省著名商标出资的,其比例可达到25%;以市著名商标出资的,其比例可达到15%。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其控股股东的出资比例可超过90%。不再用企业累计投资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50%作为登记审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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