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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锦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997年10月18日,锦政规[1997]1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名人档案资料的收集、建档、管理与利用,更好地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人是指历代锦州籍或曾在锦州境内长期工作过的非锦州籍的 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和有突出成绩的社会人士及其他重要人物。
  第三条 市档案局主管全市名人档案工作,我市名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档案馆具体负责。市档案馆内设名人库,专门管理名人档案。市档案馆名人库是永久保管全市名人档案的中心。
  第四条 名人档案管理的具体范围是:
  (一) 制定名人档案的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制定名人的具体范围;
  (三) 建立名人和名人档案入库登记手续;
  (四)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服务;
  (五)撰写名人史志;
  (六)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七)开展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名人档案的收集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包括自传、日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包括文章、报告、演讲稿、题词等;
  (三)反映名人成语的材料,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成果、书画作品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包括纪念性、回忆性、评述性及介绍性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包括证书、奖章、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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