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锦州市公物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二)文物、枪支、弹药、毒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和中药材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由执法机关按规定上缴专管部门处理,并将交接清单抄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法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执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废旧塑料、服装及其他废旧物品,经执法机关鉴定并检疫消毒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文化出版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后,依法属于应当销毁的物品,由执法机关监督销毁,并将销毁记录抄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对需要上缴但由于市公物仓条件限制难以存放的公物,经市财政部门认定,可由上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觅场地存放,并对公物负保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上缴公物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上缴第三条第一项物品时,上缴单位应提供没收物品清单;

  (二)上缴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物品时,上缴单位应同时办理相关资产无偿划转审批手续;

  (三)上缴第三条第六项物品时,上缴单位应提供物品清单;

  (四)上缴第三条第七项物品时,上缴单位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第八条 市公物仓的公物处置,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政府指定的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也可以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对部分公物调拨或转让。

  市财政部门对确定拍卖的公物,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保留价(部分没收的公物拍卖保留价可与有关执法机关共同协商确定),并与拍卖人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市财政部门对拍卖保留价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对部分需要调拨或转让的公物,接收单位应当办理资产调拨或转让手续。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上缴市公物仓而擅自处置公物的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