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项目。区县奖励资金支出可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市区(县)政府采取定额奖励的形式,对农宅抗震节能改造予以奖励。
(一)市政府按照新建翻建及综合改造每户2万元,单项改造每户1万元的标准,对区县政府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县政府统筹使用。
(二)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县政府对农户的奖励资金标准及农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其他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三)市财政局按照各区县任务量,预拨50%奖励资金,剩余资金按实际完成情况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四章 奖励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 奖励资金拨付程序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新农办下达的各区县年度农宅抗震节能建设改造任务指标和市级奖励标准,预拨50%的奖励资金。
(二)剩余年度待清算市级奖励资金,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市新农办、市住建委确认的年度实际新建翻建、节能保温单项改造验收户数及审核意见(附:验收报告和分户验收信息汇总表),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提出的拨付资金申请、项目验收报告,及市新农办、市住建委审核意见拨付其余50%奖励资金。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项目竣工后,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监督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落实到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奖励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进度或未按规定内容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