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2012年)》的通知
(京财经二〔2011〕2300号)
各相关区县政府、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精神,深入开展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起来”工程,加快推进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我们起草了《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201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2012年)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京新农办函〔2011〕12号)和《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为切实推进我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各区县组织的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奖励资金。
第二章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我市农民依据抗震节能标准依法采取自主或集中方式对住宅进行新建翻建、节能保温单项改造(简称“单项改造”)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的(简称“综合改造”)项目。
第四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已享受过财政补贴的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项目。
(二)政府投资的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