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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1999)[失效]

  (二)预算内支出,应严格按支出顺序安排。其中人员经费的安排应按编制内实有人员的实际工资总额予以足够安排;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其它支出实行定项管理,不许超定额安排经费和办理无预算项目的支出。对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应认真分析,不断完善控制支出措施,提高支出管理水平;
  (三)预算外支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预算外支出应依照预算执行,按照预算内管理的模式来对预算外支出进行管理,增加乡镇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用节余的资金来发展生产;
  (四)上级下达给乡镇的专项支出,是乡镇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加管理。对上级下达给乡镇的各种专项资金,应当根据规定的资金用途及时予以办理,不准截留、挪用或平衡本级预算。当年不能支出的,要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五)严格界定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界限,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支出都不得安排赤字预算。不能将应由预算内列支的支出,转移到预算外列支;也不许将应由预算外承担的支出列入预算内支出。确保乡镇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各自平衡。

第六章 乡镇国库

  第十七条 乡镇国库是国家金库的基层库,是国家金库的重要组成部分,金库的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和经办国库业务机构,应维护国家资金的安全,不得随意泄漏国库资金的存量。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封存和动用国库库款。
  第十八条 乡镇国库应设在当地银行的办事处、营业所或信用社。业务接受县(市)支库的指导和检查,负有金库代办业务的专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乡镇国库的领导和检查。
  第十九条 乡镇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对中央及地方收入按财政体制的划分分别缴入国库,不得混淆。乡镇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财政部门。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锦州市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锦政规[1991]1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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