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确需进行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乡镇人代会审查批准。接受返还或补助应向乡镇人代会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部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编报财政决算,并提请乡镇人代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乡镇财政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资金包括乡镇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乡镇财政收支由乡镇预算内收支和预算外收支组成。
第十五条 乡镇各项收入的管理:
(一)预算内收入管理:
1、加强各项收入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许将应列预算的各项收入列入预算外,造成体外循环,也不许将应列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内,虚增预算收入;
2、对各项税收收入,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及时入库,县(市)区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不得混库;
3、对各项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欠缴;
4、任何征收机关不许设立待解户,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地直接上缴乡镇国库。
(二)预算外收入管理:是指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它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所有权归属国家,调控权归乡镇政府,管理权归乡镇财政部门,要全额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1、预算外收入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管理的乡镇自筹、乡镇统筹及其它资金,都应做为预算外资金来进行管理;
2、乡镇各部门收取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
3、乡镇财政在银行统一开设帐户,乡镇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存款户、待解户,所收取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乡镇各项支出的管理
(一)乡镇财政支出实行总量控制,支出总量不突破本级财力承受的能力范围,在预算安排中,首先保证人员经费的需求,其次是政权机构正常运转的必需经费,有余力再办理其它开支,防止一面欠发工资,另一面支出失控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