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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1999)[失效]

  第五条 乡镇财政所所长的任用和调离应征得上级财政部门的同意。乡镇财政工作人员须参加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进行调整。新增人员须具有财经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按国家规定择优录用。
  第六条 本着乡镇财政总预算与乡镇政府机关预算在管理与核算上应严格分离的原则,总预算会计不得兼任机关会计,不得经管支票和现金。

第三章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参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锦政发[1995]21号有关规定,对乡镇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前,无论是实行何种管理体制形式,其分配格局不作调整,补助或上解额不变。
  第八条 正确处理县(市)区与各乡镇的分配关系,合理调节各乡镇之间的财力分配,实行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按照县(市)区与乡镇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个乡镇财政的支出范围,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和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划分收入范围。
  第九条 乡镇财政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对本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村级财务确定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监督。

第四章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对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不得隐瞒、少列,根据财力规模,按照支出重点,安排各项支出。对编制的财政预算,必须经乡镇人代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乡镇财政部门的要求编报本单位预算,按规定时间上报乡镇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应及时进行审核和批复。
  第十一条 按照当年预算,乡镇财政部门对应缴入国库的各项收入,应及时督促征收机关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执行乡镇人代会通过的预算,对纳入预算的各项支出,应下达支出指标,按照拨款原则办理拨款。不准以预算代指标,或以指标代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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