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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199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锦州市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锦政规〔199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强化乡镇财政管理职能,促进乡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内乡镇级财政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乡镇财政所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国家财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行五级财政机构中的最基层组织。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负责乡镇政府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乡镇政府预算内、预算外各项资金和各项财政周转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圆满完成乡镇财政各项收支任务;
  (三)依据有关财政法规,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及村级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对各项财务制度的建设情况、预算收入缴纳情况、财务开支情况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规定,加强乡镇国库管理的研究工作,确保乡镇国库正常运行;
  (五)完成乡镇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乡镇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受乡镇政府和县财政机关的双重领导。
  第四条 根据乡镇财政所工作范围和管理需要,各乡镇应按已经确定的行政、事业编制数额配备财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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