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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揭府办〔201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揭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揭阳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揭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揭阳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揭阳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揭阳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揭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揭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和揭阳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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