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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是人才交流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规范管理。省厅将在2012年底对市(州、地)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服务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标准和服务流程,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和《贵州省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我省县以上(含县)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人事代理工作。

  本规范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具证明、信息化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手续。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一)接收档案的对象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

  3.高等院校、中职学校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

  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聘用的人员;

  6.其他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二)接收档案的程序

  1.毕业生档案接收

  (1)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应包含下列资料:

  A.招生报名登记表、志愿表;

  B.学生登记表;

  C.学年鉴定材料;

  D.入党、入团材料;

  E.奖惩材料;

  F.学习、社会实践材料;

  G.学生体检表;

  H.毕业生成绩单;

  I.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材料;

  J.授予学位审批表;

  K.毕业生登记表;

  L.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

  其中,H、K两项为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毕业生档案必须具备的材料。

  (2)审核档案材料。档案管理机构接到档案后,按照接收毕业生档案标准严格审查档案内容,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要求转出单位补齐或查清后方可接收。

  (3)办理档案交接手续。毕业生派遣部门统一转来的档案,经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接收手续;学校邮寄来的档案或毕业生自带的档案,经查验档案密封、档案材料符合要求后,在《转递档案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并加盖印章后返回转出单位。不符合要求的档案,通知转出单位并将档案退回。

  2.其他流动人员档案接收

  (1)存档人员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提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申请,并根据所办业务需要,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A.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须提供的材料: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申请、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原件(留存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B.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须提供的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单位委托存档介绍信、单位与委托存档人员劳动(聘用)关系证明。

  (2)开具调档函或商调函(调档函样式见附录1, 商调函样式见附录2)。

  A.可以直接调取档案的,直接向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调档函;

  B.需要先调取档案审核才能决定是否调档的,向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商调函调档,同意后再调取档案。

  (3)审核档案材料。

  A.原存档单位转来的档案,必须在档案袋封口处密封盖章并附档案转递通知单。

  B.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齐全。具有普通院校大中专学历的一般应有学籍档案、转正定级表、就业手续。个别无法补齐材料的,应由存档本人或转入单位签字认可。

  C.档案检查合格后,由存档人员填写档案管理委托书,经登记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交纳人事代理服务费。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一)办理档案转出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原有工作单位的另需单位出具终止合同书、辞职辞退书、解聘书或单位同意转档函(任选一);

  3.调档函。其中:(1)县以上(含县)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档函;(2)办理保险、失业、退休调档的,由该办理单位出具调档函;(3)考取公务员或被事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单位开具调档函;(4)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出具的调档函;(5)升学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6)应征入伍的由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7)聘用为特岗教师的,由教育部门出具调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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