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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工业行业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经信局每年调整并公布一次。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牵头工作,重点做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市统计局负责纳入能源统计制度范围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统计分析工作,开展相关统计人员的培训。

  市质监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督促用能单位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重点用能单位的国有企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强化企业节能目标管理。

  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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