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需使用其他非国家基本药物的,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城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时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按规定在自治区增补的非目录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
6.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得到政府资金补偿后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改革经费保障制度
纳入改革范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法人和独立财务核算。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按“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差额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落实财政补偿政策;对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城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核定任务,购买服务,绩效考核,定项(或定额)补助的办法,对其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成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进行专项补助。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其差额部分由城区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城区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居民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完成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后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以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城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后核拨相应的工作经费。
六、实施步骤
整个综合改革分三阶段进行,总的要求是2011年11月底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部门分工按桂政办发〔201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执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11月1日-11月7日)
1.组织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进一步学习并掌握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的政策规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要求。
2.举办单位配合城区完成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支核定工作和人员调查摸底工作。
3.城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举办单位配合城区编制部门做好人员编制核定上报工作。
4.进一步健全各级工作机构,特别是城区和举办单位要加强领导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起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