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绩效考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试行)》(桂政发〔2010〕13号文件附件),进行科学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任务。城区卫生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社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补助的依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城区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3.实行绩效工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0〕110号),人社、财政部门科学核定各类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以岗位责任为基础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机制。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城区政府、公立医院、国有企业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以药养医”的旧机制,严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并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及民族药,并且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政府投入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实施绩效工资有效衔接;逐步完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偿办法。
2.国家基本药物、广西壮族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及民族药由自治区网上集中统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药房规范化管理,保证基本药物在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引导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及社区群众科学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按国家的评价制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办法,并定期进行分析评估。
4.按照自治区第二批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纳入这次医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象山区长海社区卫生服务站外,全部于2010年12月15日实行了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象山区长海社区于2011年5月1日按照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实行了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