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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6)在岗编外人员竞聘资格确认。符合自治区卫生厅、人社厅、编办、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确认竞聘资格过渡考试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卫办〔2010〕85号)规定条件的在岗编外人员,统一参加2010年12月25日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第二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确认竞聘资格过渡考试(已完成)。经考试和考核取得竞聘资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单位全员竞聘上岗。
  (7)岗位聘用对象。①在编正式工作人员;②2010年2月28日前已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主管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有执业资格的在岗编外人员;③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确认竞聘资格考试和城区组织的考核取得竞聘资格的在岗编外人员;④2010年2月28日前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在岗编外聘用工勤人员。以上人员统一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同岗同酬。
  (8)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编制限额内聘用的原编外人员和新进人员,以及其他与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人员按时缴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金。在事业单位统一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原在编人员退休按自治区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执行。
  (9)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对未能竞聘上岗的原在编人员,原则上采取系统内统筹调剂的办法予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人自愿,由城区卫生部门酌情在本区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加其他单位竞聘上岗;经调剂安置仍未能上岗的,安排其他一般性工作,3年内若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未能通过确认竞聘资格过渡考试考核,或未能竞聘上岗的原编外聘用人员,尚在聘用(或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原则上由本单位安排其他一般性工作,发给相应工资待遇;聘用(或劳动)期满的,按有关规定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并落实养老、失业等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城区卫生部门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4.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在首次岗位聘用中预留10%左右岗位,用于招聘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将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现岗位空缺时,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城区卫生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举办单位)负责编制公开招聘计划,组织考核和确定拟聘人员,填写和审核公开招聘新进人员,申请办理聘用认定和工资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实施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办理聘用认定和工资手续。公开招聘新进人员一律按照“定编定岗不定人”的新机制,统一纳入岗位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进行管理。
  (三)改革分配制度
  1.科学核定工作任务。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服务的人口数量和服务半经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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