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数按每万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2-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照1:1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编制总数的10%。核定的编制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2.科学设置岗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应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桂人发〔2009〕70号)和《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2010〕200号)设置岗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岗位可设主任、副主任(兼任)各1名;专业技术岗位设全科医师、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药剂、检验、医学影像)、护理人员若干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全科医师或中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等若干名。岗位设置方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报城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人社部门核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设置具体岗位,将核准的各类别、各等级岗位数额细化到每个具体工作部门,并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必须经过单位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方可实施。
3.人员岗位聘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和岗位条件,组织现有在编人员和取得竞聘资格的原编外在岗人员通过竞聘上岗明确岗位人选。人员的聘用要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竞聘管理岗位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采取同行评议、学术技术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竞聘工勤技能岗位和较低等级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可以采取面谈等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
(1)公立医院和企业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主任(站长)由举办单位商城区卫生行政部门后聘任,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他人员的聘用,在城区卫生、人社部门的指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3)公立医院和企业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聘用人员,原则上优先从医院和企业内现有人员中聘用,不足时再向社会公开招聘。
(4)城区卫生行政部门或举办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及时与成功竞聘上岗人员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和聘用期等内容。
(5)及时做好聘用认定和工资兑现。完成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册(按照自治区即将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通知》中的要求设计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城区卫生部门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卫生部门发放认定通知书,同时送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岗位聘用认定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提供岗位设置审核表、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说明书、聘用人员名册、聘用人员登记表及聘用人员合同文本等材料,对原在编人员需在聘用人员名册中注明。岗位聘用认定后,由城区卫生部门和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工资管理程序及时进行审核,受聘人员从聘用认定的下个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今后凡有人员发生岗位变动,均按上述程序办理工资变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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