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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首诊、治疗、护理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转诊服务。
  5.康复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
  2.履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辖区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并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
  3.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的范围
  此次综合改革的范围为桂林市纳入自治区统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24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家,其中:公立医院举办的有9家,包括三级医院举办的2家(七星中心、北门中心),三级医院外设门诊部整体转型的3家(象山中心、秀峰中心、叠彩中心),二级专科医院举办的1家(丽君中心),一级医院转型的3家(东江中心、南门中心、平山中心);城区政府举办的2家(甲山中心、朝阳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13家。其中:城区政府举办4家(秀峰区长海社区卫生服务站,象山区大风山社区卫生服务站,七星区华侨农场社区卫生服务站、七星区汇通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立医院举办的5家(施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东城社区卫生服务站、七星社区卫生服务站、鸾东社区卫生服务站、清风社区卫生服务站);国有企业举办的4家(空明社区卫生服务站、横塘社区卫生服务站、猴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力创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取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后,承担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
  针对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别由城区政府、公立医院和国有企业举办的实际,按照强化政府责任,借鉴省外及区内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的改革做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强化城区政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的主体责任,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提供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让辖区居民满意,让医务人员满意,有利于下一步公立医院改革。
  (二)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51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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