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政〔2011〕120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桂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意见》,深入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城区政府、公立医院、国有企业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原则上城市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3-10万居民)设置1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城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开展卫生监督服务。
12.负责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