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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2年)的通知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设置意见。

  1设置意见的编报程序。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据《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2年)》,编制本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商务厅备案。

  2设置数量的控制原则。各设区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的控制原则为:

  (1)各设区市城区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西安市城区不超过4个;

  (2)县(市)行政区域内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为1个,大中型生猪屠宰企业肉品配送覆盖范围内的县(市)可以不设置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小型生猪屠宰场只在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

  3设置意见的主要内容。各设区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辖县(市、区)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数量;

  (2)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的编制说明。

  4设置意见的编制要求。

  (1)各设区市(区)商务部门在编制本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工作中,要准确掌握本地区的产销分布情况,严格依据本规划确定的指导原则,打破行政区划,按照生猪生产及肉品流通的区域范围进行布局。

  (2)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设置在消费集中、交通运输条件发达或生猪生产集中的区域,在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配送能力覆盖范围内,不得设置其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避免恶性竞争。

  (3)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设立在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保障当地肉品市场供应。

  (4)各设区市设置意见确定的设置原则和设置数量不得突破省级规划的相关规定。

  (二)建设条件和标准要求。

  1现有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改建、扩建的,必须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在县(市)政府所在镇设立的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GB/T10396)规定的一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条件。在设区市城区设立的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二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条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也应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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