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或者要求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综合性或者专题性审计或者鉴证;也可调阅参与企业评估、审计等事项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对涉嫌违法违纪等重大案件,建议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介入,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向市国资委作出两次书面工作汇报。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请示和汇报。
第十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其中,企业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专门从事监事工作的人员为专职监事;监事会中由有关部门选派的兼任其他工作的监事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为国家公务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为专职,由副县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担任,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市政府任命。
监事会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
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企业职工代表监事。
兼职监事中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由部门推荐,市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有关部门选派的兼职监事可以担任一家或者多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每届任期三年,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