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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修改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锦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12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志强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锦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代表市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需要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市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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