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修改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4〕99号)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门前三包”职责和管理处罚权限,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依据《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的监督、检查、管理、协调工作。主要对各区、街道及所管辖街路的“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比;负责协调解决“门前三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门前三包”违规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区城管部门对所管辖街路的“门前三包”落实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违规者享有市级处罚权限。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是“门前三包”工作承办部门,负责将“门前三包”落实到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积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签订所管辖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状;聘请“门前三包”工作检查员,并监督、检查、指导其开展工作;对已签状的单位或居民,指定“门前三包”保洁员;协助城管部门对违规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门前三包” 检查员负责全天候检查、督促分管路段保洁员的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改正,对不服从管理的及时报街道办事处或城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