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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优先发展符合环保要求、运输效益较高的大容量车辆,逐步淘汰运力低、能耗高、污染大的车辆。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交通专项规划,结合道路建设情况,逐步开设城市公共客运专用车道,设置优先通行信号,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科技水平。

  第八条 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客运场站等用地,应当在详细规划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改变场站等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批准,按照规划就近归还用地;没有条件归还的,依法补偿。

  第九条 用于公共客运设施建设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应当不低于总金额的35%。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商业街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配建、增建公共客运设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线路、站点,完善城市交通网点的衔接。

  新增、调整、关闭线路、站点,市人民政府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论证等方式确定;各方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进行听证。确定实施7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线路、站点、场站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站点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本市道路状况设置;

  (二)标志、文字规范醒目,场站名称中、英文对照准确;

  (三)本站、下站、沿线站名、运行方向以及首末班次发车时间清晰准确;

  (四)乘车须知、里程价格对照表、服务公约和监督电话号码齐备;

  (五)有方便乘客候车、乘车的服务设施;

  (六)夜间亮化符合规定。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三条 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同级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制定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按照规定核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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