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2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优先发展。
城市公共客运实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特许经营、规范管理,安全营运、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云岩、南明、小河区和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云岩、南明、小河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其他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负责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财政、价格、工商、国土资源、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资金投入。对政府投入资金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设施,逐步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等的配置比例,应当根据道路设施、客流等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