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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修改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依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二)积极稳妥、谨慎细致、逐步推行;
  (三)有利于规范管理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四)公告内容体现重要性和注重效果;
  (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六)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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