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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例会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主管领导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领导作审查情况说明,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关的部门主管领导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例会审议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审议后通过的审议意见,应当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例会审议意见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后并经市政府办公厅报请分管市长和市长签署发布。
  第二十七条 除通告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令应当载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序号、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发布日期。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后,应当在《锦州日报》上刊登。《锦州日报》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

第六章 解释、备案及反馈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释: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规定向省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涉及部门较多、内容重大、各方面意见曾有分歧及具有试行性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交书面实施反馈意见。

第七章 修改、废止及汇编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经常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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