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四)上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召开由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十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充分协商后,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五章 决定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领导签署后,按下列规定报请审批或者审议:
(一)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经市政府办公厅直接提请分管市长和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下同)审批;
(二)对涉及部门较多、内容重大、各方面意见有分歧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分管市长签署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经市政府办公厅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程序,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先行审查并签署,直接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例会审议的,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