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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三)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四)提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意见;
  (五)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汇编;
  (六)指导、协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市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前,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的依据、送审时间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对部门报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步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总体工作部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明确文件名称、起草部门、联系人、送审时间等。
  第十条 对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确保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不能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分管市长提交书面报告,并且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外增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应当经分管市长签署,并按照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涉及部门较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派人参加;必要时,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和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部门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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