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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5月2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赵明鹏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备案、反馈、修改、废止、汇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通告。
  第四条 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法制统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在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五)符合我市的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
  (二)拟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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