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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均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科学技术奖励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获奖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组织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

  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书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前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者,予以受理。
  第四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实质性异议处理程序。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的,不予授奖。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 结合异议期间的反馈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报巿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每年10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特别贡献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0000元/项,二等奖5000元/项,三等奖20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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