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及我国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
第三十二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三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按一定比例择优选择参评项旨,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一)评审会议应当由应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以上多数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二)表决釆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三)科学技术进步特别贡献奖的人选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科学技术攻关奖一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二等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审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攻关奖一等奖没有通过的项目自动落为二等奖,二等奖没有通过自动落为三等奖,三等奖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名单,由奖励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核准。
第三十六条 各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办公室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个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攻关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